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6573號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黃宏益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戶,俾予以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雇主之薪資債權、郵局存款債權,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另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美館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甲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該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高雄市凱山區、高雄市鳳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