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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53號聲 請 人 蘇連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蘇罵等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罵祭祀公業之原管理人為蘇江海,業於民國40年4月30日死亡,請陳報相對人蘇罵祭祀公業之現合法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以利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程序之進行。若相對人蘇罵祭祀公業有重新選任管理人,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未重新選任管理人,請為本件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5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另具狀為相對人蘇罵祭祀公業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於具狀後提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