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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5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楊家瑋律師相 對 人 紀䍿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已揭示。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