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15號聲 請 人 何佩蓉(即何勝雄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順天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何謝竹妹、何美蓮(均為何勝雄之繼承人)拒絕同為本件之聲請人而無正當理由之相關文件、書面等證據資料(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參照)。
二、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85號假扣押裁定之相對人為何勝雄,其死亡後聲請之限期命起訴事件,應列何勝雄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之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