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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15號聲 請 人 何佩蓉(即何勝雄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順天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何謝竹妹、何美蓮(均為何勝雄之繼承人)拒絕同為本件之聲請人而無正當理由之相關文件、書面等證據資料(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參照)。

二、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85號假扣押裁定之相對人為何勝雄,其死亡後聲請之限期命起訴事件,應列何勝雄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之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