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32號聲 請 人 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銘金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之法定代理人(指揮官)姓名及其送達處所資料,並應補正法定代理人(指揮官)於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未記載法定代理人(指揮官)之姓名及其送達處所資料,聲請狀末亦未有法定代理人(指揮官)之簽名或蓋章,而有上開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