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39號聲 請 人 陳國治
黃泮池包土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權明、佛三萬化府仁壽宮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佛三萬化府仁壽宮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相對人佛三萬化府仁壽宮現無法定代理人,應補正已向法院(民事庭)聲請選任相對人佛三萬化府仁壽宮特別代理人之相關證明資料。
(本院依職權函詢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提供相對人佛三萬化府仁壽宮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經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回覆,相對人佛三萬化府仁壽宮原法定代理人蔡權明之法定代理權已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62號判決撤銷確定,前主任委員曾日吉亦已於民國109年4月死亡。若其現無法定代理人,為續行本件程序,遂有為其選任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