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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林俊昇(即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高雄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俊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號6樓)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聲報本院,為此聲請指定林俊昇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民國111年9月14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由林俊昇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第2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憑;又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終結,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29日准予備查,經本院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司字第61號聲請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指定林俊昇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