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 告 林武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秀珠間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1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3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