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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全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林周秀對代 理 人 羅玲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 對 人 柯如芳

李進雄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日期: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