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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章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被上訴人 吳秀桂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

胡仁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