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章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被上訴人 吳秀桂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 胡仁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