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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勞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秀英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敏詩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