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5號上訴人 林秀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雅琳間因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