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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2號原 告 李天葊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雨工廠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載明被告完整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暨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並應提出含完整證物資料之補正後起訴狀繕本壹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規定甚明。另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19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為「春雨工廠陳其泰」,然查,「春雨工廠」實係股份有限公司,陳其泰為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是本件被告應為法人,原告起訴狀應載明該法人之完整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暨該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故原告起訴不符法定程式。又原告所提起訴狀繕本並未附其證物1至16,亦與前開規定不符。爰依首揭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獎金
裁判日期: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