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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勞小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俊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庫利智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