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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01號原 告 潘東來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陳東晟律師被 告 楠梓天后宮法定代理人 陳顯能被 告 楠梓代天府法定代理人 陳顯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追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65,317元(含退休金530,000元、加班費3,028,317元、特休未休工資207,000元,職業災害補償2,000,000元),關於退休金530,000元、加班費3,028,317元、特休未休工資207,000元,合計3,765,317元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101號裁定命補繳裁判費12,774元;關於追加職業災害補償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7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日期: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