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15號原 告 張秀芬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大學間請求給付學術研究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學術研究費(原告薪資為本俸加上學術研究費)新臺幣(下同)196,89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6,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4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元【計算式:2,100元-1,400元=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