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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27號原 告 曾裕燁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孟樺間請求給付工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28,319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提繳6,879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兩者訴訟標的不同,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198元,依前揭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