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31號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宏明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