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6號原 告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郭曉丰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惠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