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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8號原 告 陳采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苑科技大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253,21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3,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840元【計算式:2,760元×2/3=1,8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元【計算式:2,760元-1,840元=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