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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號原 告 吳秀葉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集立物流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喪葬費及職災死亡補償新台幣(下同)1,687,500元、扶養費1,106,991元及精神慰撫金1,500,000元,共計4,294,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