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0號原 告 鄭靖儒原告與被告威世登金銀珠寶有限公司間返還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薪資新臺幣(下同)18,66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