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 告 張緒中
黃美華許福利張簡睿境陳尚仰邱文霞鄭玉華蘇淑貞侯聖泰葉佳威蕭秀春何孟昌蔡瓊鳳何金龍蔡孟軒盧映慧林明鋒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黃榮順被 告 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第10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無效,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