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79號原 告 阮氏惠(Nguyen Thi Hue)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138元,依前揭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940元【計算式:4,410元×2/3=2,940元】,則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70元【計算式:4,410元-2,940元=1,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