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71號原 告 黎家智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薪資新臺幣1,088,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三分之二裁判費即7,8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0元(計算式:11,791元-7,861元=3,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