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82號原 告 蘇柏銓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基本工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10元,依前揭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667=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