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83號原 告 武氏碧麗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邱翰彬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