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緒中
黃美華許福利張簡睿境陳尚仰邱文霞鄭玉華蘇淑貞侯聖泰葉佳威蕭秀春何孟昌蔡瓊鳳何金龍蔡孟軒盧映慧林明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企業工會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