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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勞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 告 董坤松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複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被 告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侯昱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12月2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1月1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