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執事聲字第85號抗 告 人即異議人 翟立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13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