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審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277號原 告 林柏言

林佑親被 告 侯楹榛(原名:侯蓉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挖土機,依本院依職權查調被告戶籍資料顯示,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桃園市,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