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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審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304號原 告 郭啓貞被 告 郭怡汝

郭潔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000號、120-2號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100元【計算式:上開建物民國112年課稅現值691,500元+436,600元=1,128,1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1,197元,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