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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審訴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420號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被 告 王宥騰

王家閎王蘇翠娥王美麗王美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狀所示,被繼承人王崑玉所遺之財產應為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應為2,607,57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權利範圍】,而被告王宥騰對該遺產之應繼分為5分之1(參繼承系統表,補字卷第59頁),故上開撤銷行為得回復債務人對該遺產所享有之利益價額為521,514元【計算式:2,607,570元×1/5=521,51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顯低於原告所保全之債權額1,030,61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1,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又扣除原告前已繳納5,620元,應再繳納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價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126,644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802,784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9,558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199,037元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436,748元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302,493元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590,295元 8 建物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號) 全部 5,000元 9 建物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 全部 107,700元 10 存款 郵政儲金匯業局 6,317元 11 存款 高雄市路竹區農會 20,994元 合計:2,607,570元

裁判日期:202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