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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審訴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791號原 告 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被 告 曾頌文

曾千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曾頌文間之董事委任關係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與被告曾千瑜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同法第466條所定現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3=4,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7,335元,尚應補繳3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日期: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