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917號原 告 黃泓瀚被 告 黃金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1年3月9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034,6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952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裁判費14,761元,尚應補繳323,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附表:(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2,955.1㎡×公告土地現值8,400元/㎡=24,822,84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分之1 土地面積2,700.06㎡×公告土地現值8,400元/㎡×權利範圍1/2=11,340,252元 3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262,500元 4 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建物 建物課稅現值609,100元 合計 37,034,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