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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4號原 告 林玉婷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被 告 伊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偉國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之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稱就所受損害部分尚有證據欲提出但尚未提出,最遲應於本次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繕本逕送對造),逾期視為延滯訴訟,不再予以調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