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0號聲 請 人 B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訴字第1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0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1年5月12日、111年9月6日、111年11月3日、112年2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及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就法庭活動及調查證據過程之適法性提出申辯,有拷貝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0號事件之被告,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又聲請人陳明其因上開事由而須聲請交付本院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可認其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上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民國111年5月12日、111年9月6日、111年11月3日、112年2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2年5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上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法 官 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