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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鍾淑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鄧淑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112年度再易字第9號),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38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三八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38號判決是否因法院組織之適法性而有再審事由,爰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民國112年2月14日、同年4月19日、同年5月24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38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上訴人,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又聲請人陳明其因上開事由而須聲請交付前揭112年2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5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可認其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上揭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二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至於聲請人聲請交付112年4月1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系爭事件於該日並無開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查核明確,故無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可資提供,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翁熒雪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