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薛勝鴻
薛富穗陳慧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芳敏原告與被告長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已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按人數均分,餘額1元列入原告陳慧蓁),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依比例已繳裁判費 應補繳裁判費 1 薛勝鴻 400,000元 4,300元 333元 3,967元 2 薛富穗 400,000元 4,300元 333元 3,967元 3 陳慧蓁 400,000元 4,300元 334元 3,9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