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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7號原 告 微創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原告與被告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0,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