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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 告 吳宜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武章等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