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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 告 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原 告 合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九曲堂分會等間給付工程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7,356,688元 73,864元 2 合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287,824元 23,671元

裁判日期: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