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 告 林德興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呂文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延慧間請求返還委任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