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 告 陳明泰訴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凱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蘇凱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