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9號原 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春暉訴訟代理人 方偉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嘉霖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