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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陳春浩

陳春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被 告 陳春仁

吳婉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買賣契約無效,被告吳婉毓應將上開土地及建物回復登記予被告陳春仁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99,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12㎡×公告土地現值45,0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659,000元=23,6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56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13,376元,尚應補繳107,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