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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洪銘宏

鄭承源周勝煌鄭承庭周鈺紋王宏德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展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周鈺展間請求預算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洪銘宏 66,304元 1,000元 2 鄭承源 86,378元 1,000元 3 周勝煌 131,108元 1,440元 4 鄭承庭 180,008元 1,990元 5 周鈺紋 306,262元 3,310元 6 王宏德 52,020元 1,000元

裁判案由:請求預算分配
裁判日期: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