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0號原 告 柯錦雀
柯錦幸柯青山柯清雲柯米旺被 告 李志賢
李建德
李瑀微李文發李麗貞李許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請求被告就柯瓜贈與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權予柯米田及原告柯米旺已完成予以確認,㈡請求被告指派代表偕同原告至楠梓地政事務所,協助完成過戶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9,44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672㎡×112年公告土地現值30,200元/㎡×權利範圍(6/120+6/120)=2,02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