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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6號原 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原告與被告聚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