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號聲 請 人 薛榮德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浩然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